黄洋:古代希腊的奴隶制(转载于《历史教学》)
[日期:2025-06-06] | 作者:历史组 次浏览 | [字体:大 中 小] |
古代希腊是个奴隶社会,这一点众所周知,但希腊奴隶制的实际情况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得多。本文试图厘清希腊奴隶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奴隶的来源,奴隶的不同类型和地位,奴隶的作用以及希腊人的奴隶制观念。本文说明,希腊人不仅迫使“蛮族人”为奴,也经常迫使希腊同胞为奴。古代希腊的自由观念与公民概念的生成,都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
一、奴隶的来源
在公元前两千纪后期迈锡尼文明的宫廷档案中,即有关于奴隶人口的记载,但这些线形文字B的档案并没有交代其来源。之后,在希腊最早的传世文献《荷马史诗》的记载中,奴隶制已广泛存在。在《奥德赛》的描绘中,奥德修斯和菲西亚人的国王阿尔西努斯(Alcinous)都拥有大量奴隶。从此时起直到希腊化时期,战争、劫掠和拐骗就一直是奴隶的最主要来源。除此以外,奴隶繁衍也是奴隶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一些时期,债务奴隶制也是奴隶的一个主要来源。
(一)战争
战争是奴隶的最大来源。希腊人通常将战俘和战争中劫持的妇女儿童作为自己的战利品,要么将他们变为自己的奴隶或者变卖为奴,要么让对方用赎金赎回。之所以同意赎回,是因为通常索取的赎金要比变卖为奴获利更为丰厚。《伊利亚特》记述的故事的主线阿喀琉斯和阿伽门农的争吵,起因就和战争中劫掠奴隶直接相关。希腊联军将战争中劫掠的女子作为战利品分给将领们,作为他们的奴隶。阿伽门农分得的是阿波罗神祭司克里塞斯(Chryseis)的女儿。当克里塞斯带着赎金前来赎回女儿的时候,阿伽门农予以拒绝,宁愿她作为自己的女奴,这导致阿波罗神降祸到希腊联军头上。阿喀琉斯公开批评阿伽门农,要求他退回克里塞斯的女儿,以平息阿波罗的怒火。阿伽门农则针锋相对,勉强同意放回他的女俘,却抢夺了阿喀琉斯的女奴布里塞伊丝(Bryseis)补偿自己的损失,导致阿喀琉斯愤怒退出战争。我们看到,妇女首当其冲是战争的受害者。特洛伊英雄赫克托耳预见到战争的悲惨结局,对妻子安德罗玛刻(Andromache)说的一席话也揭示了妇女在战争中经常被胜利一方抢劫为奴的命运:
这一切都比不上当某个身着青铜盔甲的阿凯亚人把满含泪水的你带走,夺走你自由的日子时,我为你感到的痛苦;你将不得不在阿尔戈斯为他人织布,从美塞伊斯或者是许佩瑞亚圣泉取水……
在古风时期,希腊人内部的征服战争往往导致一些居民被降为奴隶,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斯巴达的黑劳士。公元前7世纪前期,斯巴达发动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在征服美塞尼亚之后,占领了那里的土地,迫使那里的居民成为斯巴达人的奴隶,这就是所谓的黑劳士,他们成为斯巴达最主要的奴隶群体。
虽然到公元前6世纪,希腊人逐渐产生了通常不强迫同胞为奴的意识,但他们在战争中迫使同胞为奴的做法仍时有发生。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对此多有记载。公元前427年,斯巴达军队攻陷贝奥提亚的普拉特亚,杀死了200多名普拉特亚男人,将妇女变为奴隶。公元前422年,克里昂(Cleon)率领的雅典军队攻占了希腊东北部卡尔基迪克半岛南端的城邦托罗内(Torone),活捉了驻守的斯巴达指挥官帕西特里达斯(Pasitelidas)。之后他们强迫托罗内的妇女儿童为奴,把包括伯罗奔尼撒守军在内的700名成年男子押送到雅典。次年《尼基阿斯合约》签订后,这其中的伯罗奔尼撒人被无条件释放,其他人则通过战俘交换获释。公元前421年,雅典人又在占领这个半岛上的另一城邦斯基奥内(Scione)之后,杀死了所有成年男子,而迫使妇女儿童为奴。公元前416年,雅典人攻占爱琴海上的米洛斯后,同样将那里的妇女儿童变为奴隶。有时候一个地方的所有居民都被贬为奴隶。公元前476年,雅典将军客蒙率军围困并攻占色雷斯沿海的埃伊昂(Eion),将那里的居民全部变为奴隶。我们知道,埃伊昂是埃里特里亚人建立的殖民地,因此它的居民肯定是希腊人。公元前447年,一支雅典军队攻占贝奥提亚的喀罗尼亚,将其居民变为奴隶。有时候城邦内部的冲突也会导致部分居民被卖为奴。同样是修昔底德记载,公元前425年,科居拉的内部冲突中,平民派在雅典军队帮助下,攻占了寡头派的据点,杀死其中一部,并迫使大部自杀,最后将据点里的所有妇女卖为奴隶。公元前413年,雅典远征西西里的军队被击败后,叙拉古人强制俘获的7000多名战俘在矿山里劳动。之后除雅典人以及站在他们一边作战的西西里和意大利希腊人之外,将其他战俘卖为奴隶。
至于通过战争劫掠外族人——希腊人一概称为蛮族人——为奴,则是更为普遍的做法。修昔底德记载,公元前415年,雅典军队远征西西里期间,占领了西卡尼亚(Sicania)人的城市希卡拉(Hyccara),迫使其居民为奴,最后将他们全数卖掉,所获报酬高达120塔伦特(talents)。
(二)劫掠和拐骗
强盗、海盗和小股武装力量的袭击和劫掠,通常的目标也是劫持人口,然后在市场上变卖为奴,为的是从中牟利。拐骗为奴似乎是常有的事。例如,《荷马史诗》中就充斥着这类的描写。在《奥德赛》中,奥德修斯的猪倌欧迈俄斯(Eumaios)是“他的奴隶中最悉心照料他的事情”的一个。他是在儿时被一名腓尼基女奴拐骗出来卖给奥德修斯的父亲拉埃特斯的,而这名腓尼基女奴本人也是被从腓尼基城市西顿拐骗出来后卖为奴隶的。直到古典时代,类似情况也不少见,被劫持或者拐卖为奴的人既包括希腊人,也包括地中海沿岸其他部族的居民。雅典演说家安多基德斯(Andocides)在公元前399年发表的一篇诉讼演说辞中提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许多旅行者遭海盗劫持,被迫为奴。公元前4世纪雅典政治家兼演说家德谟斯梯尼的一篇演说词提到,某个尼科斯特拉托斯(Nicostratus)在追赶逃跑的奴隶时,被一艘三列桨战舰劫持运往爱吉那(Aegina),在那里被卖为奴隶,在支付了高达2600德拉克马的巨额赎金之后,他才重获自由。史料表明,在地中海东部和东北部沿海地区以及黑海一带,劫持当地人变卖为奴隶是个十分猖獗的行当,大量当地人口最终被卖到希腊为奴。色诺芬《长征记》的记载可资为证。希腊远征军在从黑海东南岸回撤的行进中,士兵们经常沿路抢劫。色诺芬的记叙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情况:
士兵们在变卖他们搜集的谷物和获取的其他战利品后,出发穿越比提尼亚人的国度。但他们沿路没有获得战利品,以便能到达友好国度时有所收获,乃决定调转头往反方向行进一日一夜。如此他们获取了大量的奴隶和羊群。第六日,他们到达了卡尔克多尼亚的克里索波利斯,在那儿逗留了七天,变卖了他们的战利品。
在另一处,色诺芬记载,色雷斯王公苏特斯雇佣他和手下帮自己夺取领地。他带队摧毁一些村庄,俘获“1000名俘虏,2000头牛,10000只羊”,然后把这些掠夺品运往位于普洛滂提斯海(今马尔马拉海)北岸的佩林托斯变卖,用于支付雇佣兵的报酬。
(三)债务奴隶
在古风时期,随着社会和财富分化加剧,债务奴隶制日益蔓延,成为奴隶的另一个主要来源,同时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梭伦改革以前,雅典债务奴隶制蔓延,致使社会矛盾激化。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记载,穷人及其妻子儿女为富人所奴役,如果他们不能缴纳租金,他们和子女就会被迫为奴,这是他们面临的最为严酷的现实。普鲁塔克也记载,那时贫富分化加剧,城邦已到了危险关头。所有大众都欠了富人的债,他们要么为富人耕作,缴纳1/6的收成,要么以人身作为债务抵押,其中一些在本土沦为奴隶,另外一些则被卖到国外为奴。还有许多人被迫卖儿卖女。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废除了债务奴隶制,从此雅典人即使无法偿还债务,亦不能被迫为奴。此后债务奴隶制不再是雅典奴隶的主要来源,但在其他一些地方,债务奴隶制依然存在。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属于公元前5世纪的《戈田法典》明确规定,将偿还不起债务的人或者用人身作为抵偿的人束缚起来,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四)繁衍
奴隶的另一个来源是繁衍。奴隶和奴隶所生子女自动成为奴隶。一些奴隶甚至可以组成家庭,斯巴达的黑劳士即是如此。他们可以组成较为稳定的家庭,拥有一定的财产,其人口主要依靠繁衍来维持。其他地区和黑劳士地位相当的奴隶也是如此(见下文对于共有奴隶的讨论)。一些零星史料表明,雅典的动产奴隶也繁衍后代,有时候甚至能够结合成事实上的夫妻,即使这种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公元前415年,雅典发生了一场震动很大的渎神案,被判亵渎神明的人财产被充公拍卖。记录拍卖财产清单的铭文部分保存了下来。在保存下来的记录中,被拍卖的财产包括至少44名奴隶,其中出自色雷斯的1名男奴和2名女奴是以总价打包拍卖的,可能表明他们是一个家庭,另外还有3名奴隶被标明为“家养的”(oikogenes),表明是繁衍出来的。至于奴隶和自由人结合所生子女,其地位是否是奴隶,则难以一概而论。有史料表明,女奴和自由人男子所生子女可能是奴隶,但自由人女子和奴隶所生子女为自由人。《戈田法典》显然认可奴隶婚姻,同时对奴隶和自由人结婚所生子女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奴隶主动和一名自由人女子结婚,他们所生之子女为自由人,但如果自由人女子主动和奴隶结婚,那么他们的子女为奴隶。”
无论如何,到古典时期,绝大部分的奴隶出自希腊世界周围的蛮族人,尤其是希腊北面的色雷斯、小亚细亚内陆、叙利亚和黑海一带,则是不争的事实。在公元前415年渎神案被拍卖的44名奴隶中,有32名注明其出处,其中包括12名色雷斯人、7名卡里亚人、3名斯基泰人、2名叙利亚人、2名伊利里亚人、1名吕底亚人、1名弗里吉亚人。即是说,超过80%的奴隶来自色雷斯和小亚细亚。这个样本也表明,奴隶来自希腊周边世界各地的蛮族。
在公元前两千纪后期迈锡尼文明的宫廷档案中,即有关于奴隶人口的记载,但这些线形文字B的档案并没有交代其来源。之后,在希腊最早的传世文献《荷马史诗》的记载中,奴隶制已广泛存在。在《奥德赛》的描绘中,奥德修斯和菲西亚人的国王阿尔西努斯(Alcinous)都拥有大量奴隶。从此时起直到希腊化时期,战争、劫掠和拐骗就一直是奴隶的最主要来源。除此以外,奴隶繁衍也是奴隶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一些时期,债务奴隶制也是奴隶的一个主要来源。
(一)战争
战争是奴隶的最大来源。希腊人通常将战俘和战争中劫持的妇女儿童作为自己的战利品,要么将他们变为自己的奴隶或者变卖为奴,要么让对方用赎金赎回。之所以同意赎回,是因为通常索取的赎金要比变卖为奴获利更为丰厚。《伊利亚特》记述的故事的主线阿喀琉斯和阿伽门农的争吵,起因就和战争中劫掠奴隶直接相关。希腊联军将战争中劫掠的女子作为战利品分给将领们,作为他们的奴隶。阿伽门农分得的是阿波罗神祭司克里塞斯(Chryseis)的女儿。当克里塞斯带着赎金前来赎回女儿的时候,阿伽门农予以拒绝,宁愿她作为自己的女奴,这导致阿波罗神降祸到希腊联军头上。阿喀琉斯公开批评阿伽门农,要求他退回克里塞斯的女儿,以平息阿波罗的怒火。阿伽门农则针锋相对,勉强同意放回他的女俘,却抢夺了阿喀琉斯的女奴布里塞伊丝(Bryseis)补偿自己的损失,导致阿喀琉斯愤怒退出战争。我们看到,妇女首当其冲是战争的受害者。特洛伊英雄赫克托耳预见到战争的悲惨结局,对妻子安德罗玛刻(Andromache)说的一席话也揭示了妇女在战争中经常被胜利一方抢劫为奴的命运:
这一切都比不上当某个身着青铜盔甲的阿凯亚人把满含泪水的你带走,夺走你自由的日子时,我为你感到的痛苦;你将不得不在阿尔戈斯为他人织布,从美塞伊斯或者是许佩瑞亚圣泉取水……
在古风时期,希腊人内部的征服战争往往导致一些居民被降为奴隶,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斯巴达的黑劳士。公元前7世纪前期,斯巴达发动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在征服美塞尼亚之后,占领了那里的土地,迫使那里的居民成为斯巴达人的奴隶,这就是所谓的黑劳士,他们成为斯巴达最主要的奴隶群体。
虽然到公元前6世纪,希腊人逐渐产生了通常不强迫同胞为奴的意识,但他们在战争中迫使同胞为奴的做法仍时有发生。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对此多有记载。公元前427年,斯巴达军队攻陷贝奥提亚的普拉特亚,杀死了200多名普拉特亚男人,将妇女变为奴隶。公元前422年,克里昂(Cleon)率领的雅典军队攻占了希腊东北部卡尔基迪克半岛南端的城邦托罗内(Torone),活捉了驻守的斯巴达指挥官帕西特里达斯(Pasitelidas)。之后他们强迫托罗内的妇女儿童为奴,把包括伯罗奔尼撒守军在内的700名成年男子押送到雅典。次年《尼基阿斯合约》签订后,这其中的伯罗奔尼撒人被无条件释放,其他人则通过战俘交换获释。公元前421年,雅典人又在占领这个半岛上的另一城邦斯基奥内(Scione)之后,杀死了所有成年男子,而迫使妇女儿童为奴。公元前416年,雅典人攻占爱琴海上的米洛斯后,同样将那里的妇女儿童变为奴隶。有时候一个地方的所有居民都被贬为奴隶。公元前476年,雅典将军客蒙率军围困并攻占色雷斯沿海的埃伊昂(Eion),将那里的居民全部变为奴隶。我们知道,埃伊昂是埃里特里亚人建立的殖民地,因此它的居民肯定是希腊人。公元前447年,一支雅典军队攻占贝奥提亚的喀罗尼亚,将其居民变为奴隶。有时候城邦内部的冲突也会导致部分居民被卖为奴。同样是修昔底德记载,公元前425年,科居拉的内部冲突中,平民派在雅典军队帮助下,攻占了寡头派的据点,杀死其中一部,并迫使大部自杀,最后将据点里的所有妇女卖为奴隶。公元前413年,雅典远征西西里的军队被击败后,叙拉古人强制俘获的7000多名战俘在矿山里劳动。之后除雅典人以及站在他们一边作战的西西里和意大利希腊人之外,将其他战俘卖为奴隶。
至于通过战争劫掠外族人——希腊人一概称为蛮族人——为奴,则是更为普遍的做法。修昔底德记载,公元前415年,雅典军队远征西西里期间,占领了西卡尼亚(Sicania)人的城市希卡拉(Hyccara),迫使其居民为奴,最后将他们全数卖掉,所获报酬高达120塔伦特(talents)。
(二)劫掠和拐骗
强盗、海盗和小股武装力量的袭击和劫掠,通常的目标也是劫持人口,然后在市场上变卖为奴,为的是从中牟利。拐骗为奴似乎是常有的事。例如,《荷马史诗》中就充斥着这类的描写。在《奥德赛》中,奥德修斯的猪倌欧迈俄斯(Eumaios)是“他的奴隶中最悉心照料他的事情”的一个。他是在儿时被一名腓尼基女奴拐骗出来卖给奥德修斯的父亲拉埃特斯的,而这名腓尼基女奴本人也是被从腓尼基城市西顿拐骗出来后卖为奴隶的。直到古典时代,类似情况也不少见,被劫持或者拐卖为奴的人既包括希腊人,也包括地中海沿岸其他部族的居民。雅典演说家安多基德斯(Andocides)在公元前399年发表的一篇诉讼演说辞中提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许多旅行者遭海盗劫持,被迫为奴。公元前4世纪雅典政治家兼演说家德谟斯梯尼的一篇演说词提到,某个尼科斯特拉托斯(Nicostratus)在追赶逃跑的奴隶时,被一艘三列桨战舰劫持运往爱吉那(Aegina),在那里被卖为奴隶,在支付了高达2600德拉克马的巨额赎金之后,他才重获自由。史料表明,在地中海东部和东北部沿海地区以及黑海一带,劫持当地人变卖为奴隶是个十分猖獗的行当,大量当地人口最终被卖到希腊为奴。色诺芬《长征记》的记载可资为证。希腊远征军在从黑海东南岸回撤的行进中,士兵们经常沿路抢劫。色诺芬的记叙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情况:
士兵们在变卖他们搜集的谷物和获取的其他战利品后,出发穿越比提尼亚人的国度。但他们沿路没有获得战利品,以便能到达友好国度时有所收获,乃决定调转头往反方向行进一日一夜。如此他们获取了大量的奴隶和羊群。第六日,他们到达了卡尔克多尼亚的克里索波利斯,在那儿逗留了七天,变卖了他们的战利品。
在另一处,色诺芬记载,色雷斯王公苏特斯雇佣他和手下帮自己夺取领地。他带队摧毁一些村庄,俘获“1000名俘虏,2000头牛,10000只羊”,然后把这些掠夺品运往位于普洛滂提斯海(今马尔马拉海)北岸的佩林托斯变卖,用于支付雇佣兵的报酬。
(三)债务奴隶
在古风时期,随着社会和财富分化加剧,债务奴隶制日益蔓延,成为奴隶的另一个主要来源,同时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梭伦改革以前,雅典债务奴隶制蔓延,致使社会矛盾激化。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记载,穷人及其妻子儿女为富人所奴役,如果他们不能缴纳租金,他们和子女就会被迫为奴,这是他们面临的最为严酷的现实。普鲁塔克也记载,那时贫富分化加剧,城邦已到了危险关头。所有大众都欠了富人的债,他们要么为富人耕作,缴纳1/6的收成,要么以人身作为债务抵押,其中一些在本土沦为奴隶,另外一些则被卖到国外为奴。还有许多人被迫卖儿卖女。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废除了债务奴隶制,从此雅典人即使无法偿还债务,亦不能被迫为奴。此后债务奴隶制不再是雅典奴隶的主要来源,但在其他一些地方,债务奴隶制依然存在。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属于公元前5世纪的《戈田法典》明确规定,将偿还不起债务的人或者用人身作为抵偿的人束缚起来,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四)繁衍
奴隶的另一个来源是繁衍。奴隶和奴隶所生子女自动成为奴隶。一些奴隶甚至可以组成家庭,斯巴达的黑劳士即是如此。他们可以组成较为稳定的家庭,拥有一定的财产,其人口主要依靠繁衍来维持。其他地区和黑劳士地位相当的奴隶也是如此(见下文对于共有奴隶的讨论)。一些零星史料表明,雅典的动产奴隶也繁衍后代,有时候甚至能够结合成事实上的夫妻,即使这种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公元前415年,雅典发生了一场震动很大的渎神案,被判亵渎神明的人财产被充公拍卖。记录拍卖财产清单的铭文部分保存了下来。在保存下来的记录中,被拍卖的财产包括至少44名奴隶,其中出自色雷斯的1名男奴和2名女奴是以总价打包拍卖的,可能表明他们是一个家庭,另外还有3名奴隶被标明为“家养的”(oikogenes),表明是繁衍出来的。至于奴隶和自由人结合所生子女,其地位是否是奴隶,则难以一概而论。有史料表明,女奴和自由人男子所生子女可能是奴隶,但自由人女子和奴隶所生子女为自由人。《戈田法典》显然认可奴隶婚姻,同时对奴隶和自由人结婚所生子女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奴隶主动和一名自由人女子结婚,他们所生之子女为自由人,但如果自由人女子主动和奴隶结婚,那么他们的子女为奴隶。”
无论如何,到古典时期,绝大部分的奴隶出自希腊世界周围的蛮族人,尤其是希腊北面的色雷斯、小亚细亚内陆、叙利亚和黑海一带,则是不争的事实。在公元前415年渎神案被拍卖的44名奴隶中,有32名注明其出处,其中包括12名色雷斯人、7名卡里亚人、3名斯基泰人、2名叙利亚人、2名伊利里亚人、1名吕底亚人、1名弗里吉亚人。即是说,超过80%的奴隶来自色雷斯和小亚细亚。这个样本也表明,奴隶来自希腊周边世界各地的蛮族。
二、奴隶的地位
在古代希腊人的观念中,奴隶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类型。这反映在古希腊语中奴隶一词的使用上。希腊人用一连串的词语表示一般意义上的奴隶,其含义有着微妙的差别。《荷马史诗》中最常用的词是dmōs,这个词源于表示“降服”或“征服”的动词。到古典时期,最常用的词语则是oiketēs,意为“家奴”,强调奴隶属于主人的家庭。另一个通用的词是doulos,它强调奴隶对立于自由人(eleutheros)的身份,尤其是属于公民财产的身份。因此,在法律语境下和理论性著述中,通常用这个词来指代奴隶。此外,表示奴隶的词语还包括andrapodon(字面意思为“人脚动物”)、therapon(“奴仆”)、pais(字面含义为“孩子”)等。
总体而言,古代希腊的奴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分别为动产奴隶和共有奴隶,他们的地位有些不同。
(一)动产奴隶及其地位
动产奴隶是在各邦普遍存在的一类奴隶,也是雅典主要的奴隶类型。他们的主人即奴隶主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动产奴隶完全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他们没有正式的家庭,也没有自己的财产。他们被强行从自己的社会关系中隔绝开来,没有任何社会和法律地位。在雅典,动产奴隶不能出席法庭作证,甚至不能进入体育馆和运动场。用奥兰多·帕特森的话说,他们在社会意义上是死亡了。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动产奴隶。不过他们的地位虽然低下,但在希腊人的观念中也许还不是最为悲惨的,比赤贫者要略好一些。因为他们属于奴隶主家庭的财产,归属于某个家庭,而赤贫者则不归属于任何家庭。因此在《奥德赛》中,当奥德修斯在冥界见到阿喀琉斯的鬼魂时,后者抱怨说:
我宁愿在人间做一个赤贫者,为一个没有土地和愁吃愁穿的人劳动,也不愿做所有毫无生机的死者的王。
奴隶主获取奴隶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购买。虽然没有多少详细的史料,但在爱琴海北部的帕加塞(Pagasae),黑海北面顿河出海口的塔纳伊斯(Tanais)、扼守黑海至爱琴海通道的拜占庭、小亚细亚的以弗所、以及希腊主要的贸易城市如克俄斯岛(Chios)、提洛岛、罗德岛、爱吉那(Aegina)、科林斯和雅典都存在大型奴隶贸易市场。奴隶贸易也是一项十分牟利的行当。我们对奴隶的价格有一些零星的了解。公元前415年渎神案被充公拍卖的奴隶价格在72(奴隶儿童)到360德拉克马之间。相比而言,差不多同一时期,一个劳动者(包括奴隶)劳动一天的工钱在1德拉克马左右。到公元前4世纪,德谟斯梯尼的演说中多次提到奴隶的价格,其中200德拉克马的价格屡次出现,他提到的最低价格是125德拉克马。看起来奴隶的劳动技能和他们的价值直接相关。德谟斯梯尼提到,他的父亲留给他的制刀作坊里有32到33名奴隶,他们的价格高达500到600德拉克马;而留给他的制床作坊里有20名奴隶,他们的平均价值为200德拉克马。他提到的一个极端例子是,科林斯的一名奴隶妓女卖价高达3000德拉克马。色诺芬在提到奴隶可能的不同价格时,给出的范围从低于50德拉克马到高于1000德拉克马不等,他提到的极端例子是,尼基阿斯为购买一名管理银矿的奴隶足足花了6000德拉克马。到公元前2世纪,德尔斐保留下来的奴隶赎买自由的记录中,平均价格在337至532德拉克马之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绝大部分这类买卖奴隶都是蛮族人,不过也有一些是希腊人。迟至公元前3世纪中期,米利都和克里特岛的克诺索斯还签订了协议,规定双方不能购买对方公民为奴:
如果知晓对方的自由人身份的话,克诺索斯人不应购买米利都人,米利都人亦不应购买克诺索斯人。任何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那么他将失去其花费,他购买的人将获释。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他将归还他购买的人,并收回全部的购买花费。
这个协议说明,一方面希腊人不让自己的同胞被卖为奴隶,另一方面的确存在将希腊人卖为奴隶的情况。
(二)共有奴隶及其地位
另一类奴隶地位比动产奴隶略高,但并没有通称,希腊人笼统地把他们说成是“处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其中以斯巴达的黑劳士为代表,但也包括希腊其他城邦或地区的奴隶。公元2世纪的亚历山大里亚希腊作家波吕克斯援引希腊化时代作家的说法,说“处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有拉凯戴梦的黑劳士、帖撒利的佩内斯泰人(Penestai)、克里特的克拉罗泰人(Klarōtai,意为‘份地耕种者’)和姆诺泰人(Mnōitai),还有马里安迪尼亚的‘背负贡赋者’(Dōrophoroi)、阿尔戈斯的‘赤裸者’(Gymnētes),以及西居昂的‘背负木棒者’(Korynēphoroi)”。黑劳士的主体是公元前7世纪早期斯巴达在第二次美塞尼亚战争中征服的美塞尼亚人。他们为斯巴达人所共有,由城邦分配给公民使用,承担耕种公民份地的劳动,将土地收成的一半缴纳给他们的主人。此外他们还要承担其他一些义务,包括跟随斯巴达人打仗。但是他们能够建立家庭,并且能够拥有一定的财产。公元前7世纪早期的斯巴达诗人提尔泰俄斯在诗歌中提到,黑劳士被迫将土地收成的一半交给他们的主人;而且当主人去世时,他们和他们的妻子都要参加哀悼,说明他们能够拥有家庭。也许有人会认为,他们更像欧洲中世纪的农奴,而非奴隶。但和中世纪的农奴不同,他们并没有任何形式的正式权利。欧洲中世纪的农奴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正式权利。斯巴达的黑劳士则没有这类保障,他们不仅遭受斯巴达人的虐待,斯巴达人甚至可以通过官方认可的制度性方式杀死他们。普鲁塔克记载,斯巴达青年的训练包括一项称为“krypteia”的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城邦官员会不时将最谨慎的青年遣送到乡村地区,让他们携带短剑和最必备的用品。他们昼伏夜出,猎杀黑劳士。因此,尽管黑劳士的处境和动产奴隶不同,他们仍应被看做是一类奴隶。他们和动产奴隶的不同,仅仅在于奴隶主阶级对他们剥削和压迫方式的不同。
对于波吕克斯提到的其他奴隶群体,我们知之甚少。但基本上可以确定,他们的地位和黑劳士相似。也就是说,他们是从属于城邦公民群体的奴隶阶级,作为一个整体被迫沦为奴隶,受到公民群体共同的压迫和剥削。加兰认为,总体上可以把他们视为受到“共同奴役”之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他们看做是共有奴隶。
还有另外一类共有奴隶,那就是公共奴隶。他们直接为城邦所有,并且受城邦直接支配使用。这类公共奴隶用于城邦的公共劳动,帮助城邦官员进行管理,或者协助祭司管理神明崇拜的圣地,也用于维持公共秩序。在雅典,一共有1000至2000名公共奴隶,称为dēmosioi。公共奴隶在城邦管理中起到各种辅助作用。他们充任城邦的刽子手,看管监狱,在市政官支配下移除街道上的死者,在修路官的支配下修建道路。公元前4世纪中期的铭文记载,雅典埃琉西斯圣地使用公共奴隶修建神庙等建筑。此外,雅典城邦还拥有数百名斯基泰弓箭手,用他们维持城邦秩序和治安,相当于雅典的“警察”。相比动产奴隶而言,公共奴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他们可以拥有财产,甚至拥有自己的奴隶。有时候城邦还会表彰公共奴隶。然而这并不能改变他们作为奴隶的人身地位。
(三)奴隶的释放
无论是动产奴隶还是共有奴隶,在理论上都有可能被拥有者释放,尽管在公元前4世纪之前,这样的例子并不多见。
释放共有奴隶的权力在城邦,而非个人。公元前421年,斯巴达人通过法令,给予随将军布拉西达斯在色雷斯作战的黑劳士自由,之后又把他们和所谓“新公民”(Neodamodeis)安置在了特定的地方。这里提到的新公民实际上是获释后获得一定政治权利的黑劳士。随着伯罗奔尼撒战争的消耗,斯巴达人逐渐增加了对“新公民”的使用,实际上也意味着释放的黑劳士逐渐增加。
至于动产奴隶,奴隶主可以通过不同方式释放他们。第一种是公开宣布给予奴隶自由。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演说家爱斯基尼斯提到,人们会利用露天剧场悲剧表演的机会,擅自在剧场宣布部落或村社授予自己的荣誉,或者是宣布释放自己的奴隶,扰乱了公共秩序,后来城邦立法予以禁止。这一记载是公开宣布释放奴隶的明确证据。第二种是以遗嘱的方式,规定自己死后奴隶获得自由。公元2世纪的传记作家第欧根尼·拉尔修记载的亚里士多德的遗嘱中明确规定,有条件释放几名奴隶。特奥弗拉斯托斯(Theophrastus)的遗嘱规定,立即释放3名奴隶,有条件释放另2名奴隶。第三种是以第三方名义赎买的方式,让奴隶获得自由。上文提到的购买科林斯妓女的两名奴隶主后来提出释放她,条件是她支付2000德拉克马赎金,最终第三方支付赎金后她获得了自由。在德尔斐发现的属于公元前2世纪至前1世纪的一组铭文则记载了约1400名以赎买方式释放奴隶的事例。
在比较少见的情况下,被释奴甚至能获得公民身份。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帕西翁(Pasion),他是公元前5世纪和前4世纪之交雅典庇雷埃夫斯港一个钱庄的掌柜,因其经营才能被主人释放。后来他继承了钱庄并扩大生意。因其对雅典的突出贡献而被城邦公民大会授予公民权。帕西翁的奴隶弗尔米昂(Phormion)在获释放后,也被雅典授予公民权。但这类情形十分罕见,并非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