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华:清乾嘉时期直隶地方社会职役的再认识——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转载于《历史教学》)
[日期:2025-05-19] | 作者:历史组 次浏览 | [字体:大 中 小] |
关于清中叶直隶地方社会职役,学术界已有深入研究。魏光奇先生提出,由地方和自然村两级组成的乡地组织形成,它与里社之间存在着历时态沿革和共时态并存的复杂关系,主要职能是催纳田赋、分派差徭及应付其他官差。“乡地组织”是另一种职役系统。孙海泉先生则认为,清代中期以后,在保甲体制下,村庄负责人——乡保、牌甲长从普通的中等农民中产生,保证了州县政府能够顺畅地对乡村行使职权,并通过对乡村负责人严格控制与压榨,实现对乡村的统治。如此则里甲、乡地、保甲成为直隶重要的地方社会职役形式。两位学者依据的资料不同,前者主要是地方志,后者则是清朝宝坻县与获鹿县档案。事实上,清朝刑科题本中也保留了大量地方职役报案的记载,为我们了解地方社会职役的实态提供了宝贵资料。本文依据清乾隆嘉庆时期刑科题本资料,就直隶地方社会职役加以考察,以推进这一问题的研究。
一、乾隆朝刑科题本所见直隶地方社会职役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中,有44个直隶事例,从中找到28个地方社会职役名称,另在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中找到2个乾隆朝直隶地方职役的记载,常建华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中有3件记载乾隆末年直隶地方社会职役的题本。 首先可反映的是地方社会职役名称以及数量,其中地方10件、乡长5件、乡约3件(其中1件含乡地)、保长3件、乡保1件、乡地1件、牌头4件(其中1件与保甲同时出现)、保甲2件、百长1件、屯达1件、总地1件、甲长1件。可见地方数量最多,最为普及,其次是乡长、牌头,再次是乡约、保长,此外还有保甲、乡保、乡地、百长、屯达、总地、甲长。这时出现的职役名称有12种。 名称中不常见的有总地、百长、屯达,这里试做解释。关于百长,嘉庆十年(1805)盛京地区开原县民人李发因借钱事推跌旗人史俊登内损身死案,城南新屯旗妇史车氏呈称,是她叫人“去通知守堡施礼、百家长史连元到来瞧看”。该地是旗民交错地带,守堡是旗屯的官役,百家长似是民屯的乡保系统,类似保长。而乾隆时期永平府迁安县冷口外百长张起文的事例,其地处长城冷口外,也是旗民交错地带,张起文报称被打死的张锦,是正蓝旗托科托和牛录下李英的家人(家奴)。因此,百长或许是“百家长”的简称,意近保长。至于总地,乾隆四十四年(1779)十一月据銮仪卫奏,民人充当校尉之荣志礼等,呈控顺义县差役人等派令贴补老人差使、索诈钱文一摺。乾隆帝认为此事“于吏治甚有关系。本朝丁归粮办,民间一切差徭久经停免,即遇紧要工程,如河工、城工之类,亦俱官给雇值,不令丝毫累民。何致顺义县复有派当老人差使、贴补钱文之事,不可不彻底查办”。要求查明“各县因何设有老人名目”等事。官员寻奏:“该县老人,讯即乡约、地总别名,应交该督严行查察,毋得藉端滋事。”可见,地总意近差使,属于官役,相当于地方、乡地。因此,沧州吴桥县双刘店村的“总地”,或许是“地总”的倒文,词义应当与地方、乡地类似。屯达,是满语的汉译,意为村头、村长。 事实上,这些官役反映出负责治安联保的保甲(含保长、甲长、牌头)、承担教化的乡约、出自里甲赋役的地方诸系统,由于都属于地方事务管理,也出现各系统交叉、融合的名称,如乡地,地方与乡约的合一,乡保,乡约与保甲的结合。 其次,表1中也反映职役名称的地域分布以及数量: 顺天府3件。顺义县1件牌头,昌平州1件地方,三河县1件保长。 保定府2件。高阳县、博野县各1件地方。 正定府2件。无极县、正定县各1件乡长。 天津府5件。青县2件保甲(1件含牌头);沧州2件,地方、总地各1件;南皮县1件乡地。 河间府3件。故城县1件保长,任邱县、景州各1件地方。 承德府38件。六沟汛1件甲长,朝阳县2件牌头、1件屯达,八沟4件,3件乡长1件乡约。 宣化府4件。宣化县、保安州各1件地方,怀来县1件地方、1件乡保。 张家口厅2件。保长、乡约各1件。 永平府1件。迁安县1件百长。 遵化直隶州3件。州属1件地方,丰润县2件乡约。 在直隶省的十一府七直隶州三直隶厅里,有八府一直隶州一厅出现了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缺大名府、顺德府、广平府等地方的资料),比较具有普遍性。这十个府州厅级地方有顺天、保定、天津、河间、宣化、遵化6个府州出现“地方”一词,承德、张家口、遵化3个府州出现“乡约”一词,顺天、河间、张家口3个府厅出现“保长”一词,顺天、天津、承德3个府出现“牌头”一词,而“乡长”集中在正定、承德二府,“保甲”集中在天津青县。而其他地方则只出现一次职役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承德府、天津府、宣化府以及顺天、河间五府州是记载地方社会职役题本比较集中的地区。 雍正初年实行“摊丁入亩”后,丁徭作为一个税种被彻底取消,至乾隆三十七年 (1772)户口编审正式停止,户籍制度彻底废弛。魏光奇据此认为,以乡地组织取代里社而承担赋役职能。我们也以乾隆三十七年为界,考察一下地方社会职役名称有无变化。统计表1中名称可知,乾隆三十七年之前题本19件,有名称8种,计有地方7件、保长3件、牌头1件、乡约3件、保甲1件、乡长2件、百长1件、总地1件;乾隆三十七年之后题本11件,有名称7种,计有乡约1件、地方3件、甲长1件、牌头1件、乡长3件、保甲1件、乡保1件。总而言之,表1中乾隆三十七年前后地方社会职役名称比较均衡,变化较为明显的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地方”一词,从7件减少为3件。 乡约也称作“乡地”。如遵化州丰润县“乾隆二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据县属后营庄乡约李国士禀称”,知县又称“眼同乡地尸亲人等,如法相验”。将乡地等同于乡约。 牌甲制下,牌头管辖牌民。承德府朝阳县丁文学租地交有押租钱言明退地还钱一案,据牌头郑亮禀称“有牌民刘成献向身告称”,牌头管理牌民。 牌头是乡村最基层的组织。天津府青县的事例:“据黄漥镇保甲张守印报称:本月二十六日早,有马集村牌头张之芳向身报知。”文中镇为保甲,村系牌头。 乡约与牌甲并存。前面所引热河厅狮子沟乡约张存义禀称:“有身牌下居住之李士斌”,牌下居民为乡约所管。乡长也管辖牌民,在热河八沟许万良将揽种蒙古地分与徐大年耕种一案,据厅属二口营子乡长陈进才报称,“有牌民徐大年”。 乾隆时期,直隶地方社会职役报案有大致的格式。地方官多会呈报档案中的职役报告,如直隶顺义县王三佃种高德文地亩预交租钱一案:“据顺义县知县李学虞详称:卷查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初三日,据县属东疃村牌头刘自顺禀称:切本月初二日,有密云县红寺村人高德文,因与身所管村民王三争耕地亩,彼此殴打,被王三之弟王四殴踢身死,今将王四等拴住带来,现在理合禀请验究等情。”格式是三段式:(1)卷查(年月日),据……禀称,(2)案情,(3)今将(某人)等拴住带来,现在理合禀请验究等情。再如,直隶热河八沟李士斌租佃旗地每年先交租银后种地一案:“据八沟理事同知嘉禄详称:卷查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据狮子沟乡约张存义禀称……有身牌下居住之李士斌……今将李士斌拴获,同凶器小刀一并带案。现在理合禀请验究等情。”又如,直隶遵化州贺成德转佃官地每年租银八两九钱余一案:“据遵化州知州傅修详称: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十七日,据州属附马寨庄地方王洪周禀称:……身往看属实,今将戴起凤拴住,并起获凶刀一并带案,理合禀请验究等情。”从上述地方社会职役牌头、乡约、地方禀称案情来看,报案是其职责,之前他们要调查案情,即“身往看属实”,将犯人绑缚,即“拴住”,起获凶器,一起交到县里“禀请验究”。 当地方社会发生案情,人们往往找职役处理。如热河八沟于起山租苏吉里图地一顷九十亩每年租银二十两一案,于起山父亲“就去通知了乡长,报明案下,蒙验明伤痕”。再如,直隶故城县吕姓地主役使佃户为其赶车送粪一案,口供说:“李生香就去通知保长,把小的押带进城禀报。”又如,保定府高阳县监生李易得强占张玉借银指抵之地一案,口供说:“小的就去通知地方,走来看明,一同到案下禀报的。”还有,正定府无极县李添畏重利放贷迫使债户两次卖地一案,“李得子自投乡长报县验详”。 职役也主动办案,处理有关事务。河间府任邱县淳王府庄头韩东式买进旗地夺佃自耕致酿人命一案,万玫口供:“后来地方知道,走去向革生问明情由,合革生到本县去禀报的。”宣化府怀来县吴际春私卖公地两顷其兄出阻酿成人命一案,口供说:“兄弟要去县里告状,走到土木地方吐血,是乡保陈得仁雇人把兄弟抬回家来调养。”保定府博野县民苏大眼等殴伤苏许身死一案,“当经地方刘来瑞劝阻扶回”。 保甲作为职役,人们往往视为畏途。顺天府三河县滚催钱粮单头任朝举图占朱大德垦地被杀一案,“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任朝举怀挟前嫌,欲举大德充当保长,大德不允,又彼此争吵”。推举保长成为报复手段,可见充当保长不是好差事。 差役处理案件不得力,会受到官府惩罚。李其郁殴伤胞兄李其昌身死案,官府的处理意见:丰润县乡约孙洪举、曹美公明知李其郁将李其昌殴伤身死,胆敢受贿私和,均依枉法赃一十两无禄人减一等律,杖八十。“应将不能察出乡约受贿私和命案之丰润县知县梅云程照约束不严,降一级调用。” 二、嘉庆朝刑科题本所见直隶地方社会职役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收录99件直隶刑科题本中,有85件刑科题本记载了报案的地方职役名称,常建华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分省辑刊》收录58件直隶刑科题本中(除去7件案发乾隆朝、结案在嘉庆朝的事例),有45件刑科题本记载了报案的地方职役名称,两书共计直隶地方职役名称130个 在130件有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的档案中,计有17种职役名称,各种职役及其题本件数如下:地方32件、地保23件(含1件亦为地方)、乡地10件(1件亦为乡约)、牌头15件、乡长15件、乡约13件(含1件亦为乡地)、乡保6件、保长6件、甲长4件、保正4件、百长2件,保甲、拨什库、甲地、练总、保地、屯目各1件。可见地方、地保数量较多,最为普及,其次是牌头、乡长、乡约、乡地,保长(保正)、乡保较多。与乾隆时期职役用语比较,“地方”一词仍然最多,但是“地保”一词骤增,仅次于“地方”;“牌头”“乡长”仍然较多,“乡约”“乡地”以及“保长”“乡保”也增加了许多。 职役名称中少见的是屯目、保地、练总、甲地、拨什库。拨什库,满文,汉译领催,职司文书、饷糈之事。这一职役出现于承德府丰宁县镶黄旗窄岭儿西沟,应是满族居住的村屯。甲地,见于保定府束鹿县,应是里甲、地方或是保甲、地方的缩略语。练总,乾隆时期江西的刑科题本中已经出现,应是团练性质的地方职役。保地,当是“地保”的倒文。屯目,是村里的职役。 直隶地方社会职役的地区分布如下: 顺天府22件:房山县1件地方,永清县3件地方、2件地保,宝坻县1件乡保、1件乡长,蓟州1件乡地,宛平县1件地方、1件乡地,大兴县1件地保,三河县1件乡长、1件乡保,武清县2件地方,通州1件保正,固安县1件地保,香河县保正、牌头各1件,顺义县地方1件,密云县乡约、乡长、屯目各1件。 保定府14件:束鹿县1件地保、1件甲地,博野县1件保长,蠡县1件保长,清苑县1件地保,定兴县1件地保、1件地方,新城县1件地保、1件地方,安州1件地保,安肃县地方1件,新安县练总1件,唐县甲长1件,高阳县牌头1件,祁州甲长、保地1件。 正定府7件:晋州1件甲长、1件乡保,平山县1件地保,藁城县1件保长、1件乡约,新乐县地方1件,正定县乡约1件。 大名府7件:南乐县1件甲长,大名县1件地保、1件保正,开州1件地保,元城县乡长1件,清丰县乡长1件,长垣县地方1件。 顺德府2件:巨鹿县1件乡地,邢台县1件地保。 广平府6件:永年县2件地方,成安县1件地方,曲周县地方1件,清河县地方1件,威县地保1件。 天津府8件:沧州3件乡地,南皮县1件乡地,青县1件保甲,静海县地方2件,天津县地方1件。 河间府8件:河间县1件地保,阜城县2件地方,故城县1件地保、1件地方,交河县1件地方(亦称地保),任丘县乡约(乡地)1件,吴桥县牌头1件。 承德府26件:平泉州7件牌头、2件乡长,建昌县4件乡长、2件牌头、乡约1件,朝阳县3件乡约、4件乡长,滦平县1件乡约,丰宁县2件牌头、1件拨什库。 宣化府10件:蔚州3件乡保、1件乡地、1件地方,宣化县1件地方,怀来县1件地方、2件保长,赤城县1件乡约,万全县乡约1件。 多伦诺尔厅2件:乡约、牌头各1件。 永平府6件:迁安县2件地保、1件地方、1件百长,抚宁县1件地保、1件百长。 遵化直隶州4件:地方1件,丰润县2件乡地、1件地方,玉田县1件地保。 赵州直隶州4件(5条):宁晋县地保2件(含乡约1条),隆平县1件地方,赵州1件地保。 易州直隶州地方1件。 深州直隶州乡长1件。 由上可知,承德府、顺天府的数量最多,分别有26、22件之多;保定府13件;宣化府10件,天津府、河间府各8件,正定府、大名府各7件;永平府、广平府各6件;遵化州、赵州各有4件,顺德府、多伦诺尔厅各有2件;易州、深州各有1件。在直隶省的十一府七直隶州三厅里,除了三直隶州二厅外都出现了地方社会职役的名称,资料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我们对题本数量增多的几个府作一分析。承德府件数最多且职役特色明显。牌头、乡长、乡约最为集中,全省15件牌头中11件在该府,15件乡长中该府有9件,乡约13件中占有5件。 顺天府的职役名称最多,23件当中出现地方8件、地保4件、乡保2件、乡长2件、乡地2件、保正2件、牌头1件、乡约1件(含乡长、屯目各一),8种职役名称,名称很不统一,显示出多样性与综合性。作为京师周围之地,可见职役制度的推行得力于因地制宜的特色。 保定府的地保职役用语集中。该府14件职役题本中,地保5件,地方3件,甲长2件,保长1件,甲地、牌头、练总各1件。 宣化府职役也比较有多样性。该府10件职役题本中,乡保3件,地方2件,乡约2件,保长2件,乡地1件。 此外,河间府多地方,也有地保、乡约、牌头、保长;正定府乡约2件,甲长、乡保、地保、保长、地方各1件;大名府地保、乡长各2件,甲长、保正、地方各1件;天津府7件中乡地4件、地方3件、保甲1件;永平府多地保、百长;广平府6件中地方5件、地保1件;遵化直隶州较多乡地,赵州直隶州多地保,也算比较有特色。 值得注意的是,直隶的这16个府州厅,有12个府州出现“地方”一词,有10个府州出现“地保”一词,有顺天、顺德、天津、宣化、遵化5个府州出现“乡地”一词,有顺天、正定、河间、承德、宣化府、多伦诺尔厅、赵州直隶州7个府州厅出现“乡约”一词,有顺天、大名、承德、深州直隶州4府州出现“乡长”一词,有顺天、正定、宣化3个府出现“乡保”一词,有顺天、保定、正定、大名、宣化5府出现“保长”或“保正”一词,有保定、正定、大名3府出现“甲长”一词,有保定、河间、承德、多伦诺尔4府厅出现“牌头”一词,这些都是流行较广的职役名称。 嘉庆朝上述地方社会职役名称17种,较之乾隆朝的12种,多出地保、保正、拨什库、甲地、练总、保地6种,而缺少屯达、总地2种。最重要的是,乾隆、嘉庆两朝最流行“地方”一词,而“地保”一词骤然增加;乾隆朝只出现2件的“乡地”与1件的“乡保”分别上升为10件与6件,乾隆朝较多的乡长、乡约也成倍出现,地方、地保以及乡长、乡约还有乡地、乡保、牌甲、保长成为嘉庆朝最流行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 刑科题本反映了嘉庆朝地方社会职役形态的一些表现。 地方与地保的称谓在混合。河间府交河县嘉庆八年(1803)五月二十九日,据地方王均禀称的一个案件,刘王氏口供称:“小的通知地保到案下禀报的。”这里的地方等同于地保。 地方与牌头的关系。据顺天府永清县知县彭元英详称,嘉庆十四年(1809)五月十九日,李家口地方周盛全禀报:“本日村民张文名向本村三官庙僧人心宽借贷不给,欲坝(霸)占住庙。心宽不依,张文名持斧砍伤心宽手指,心宽夺过铁斧将张文名砍伤身死,并砍落头颅掷在张文名家门内。经牌头王谟、蒋日华瞥见,将心宽拴住,同凶器铁斧、铁锛带案。理合禀请验究。”可能地方与牌头是两级地方职役。 甲长与保地。直隶保定府祁州民人王虎儿等因不准挪借公用支更钱文事共殴魏洛月致伤身死一案,嘉庆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由南郭村甲长宋兴盛禀报,据王起周供:“小的是祁州南郭村人,年五十三岁,王虎儿是小的儿子。小的合已死魏洛月同当本村保地,并没嫌隙。”王起周与魏洛月同当本村保地,该村还有甲长宋兴盛,保地如果理解为保甲与地方的混合,与报案的甲长相对,保地应当是负责差役。 祁州南郭村与永清县李家口的事例近似,“保地”与“地方”同类,当属负责赋役性质的职役;“甲长”与“牌头”接近,应是保甲的基层组织,掌管治安问题。河间府交河县的事例告诉我们,“地方”与“地保”的称谓在混合,而“保地”当是“地保”的倒文,说明地方社会职役形态的混合情形。 乡约与乡地混合。直隶河间府任邱县的一个案子,是嘉庆十一年(1806)五月十九日县属东梁村乡约刘兴之禀称的,而据朱景文供,“小的儿子出来赶集,随后乡地刘兴之遣人去告诉小的”,乡约和乡地混合使用。 直隶因圈地屯住大量旗人,一些村庄采取旗、民分别管理。镶白旗的部分旗人屯居密云县户步庄,案发后旗人孙义“就去通知民乡约王瑞明、旗乡长刘贤、屯目孙廷幅”。可知该村庄既有“民乡约”,还有“旗乡长”“屯目”。旗乡长刘贤的口供保留下来,其自供说:“旗人是镶白旗包衣五扎兰佐领下人,今年四十一岁。屯居密云县户步庄,充当旗乡长。合已死孙平同庄没嫌。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早孙义去告诉旗人,说孙平向他哥子孙连讨要地租钱文,用叉把孙连扎伤。孙平不知跑到那里去了。旗人就在各处找寻……随后孙义说孙平藏在柜里……是旗人合孙义扛抬送县。……随后孙平的母亲赶去向旗人央求把孙平放出。旗人因民乡约王瑞明已经到县禀报,原说孙平扎伤堂兄,是有罪的人,只可当官去放,我不能做主。……不想停了一会,孙柳氏叫他不应,解开查看,已经闷死。”可见,民乡约与旗乡长既分管又是共同治理庄屯。清廷的审案也可进一步了解其对于地方职役的要求:“刘贤应比照罪犯业经拿获,捕役借称设法制缚误伤其命者,仍照已就拘捕而擅杀,以斗杀拟绞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民乡约王瑞明既见孙义、刘贤捆柜,不即阻拦拴获送官,乃先行进城禀报。孙廷幅身为屯目,当时不令开放拴送,均有不合。王瑞明、孙廷幅均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各折责三十板,分别旗民鞭杖发落,均革役。”民乡约与旗乡长均被惩处。 地方职役有禀报案件的职责,所以遇有案发后,当事人会通知职役禀报的。如河间府阜城县嘉庆十一年的一个案件,据葛逊供,他看见嗣祖母在枣树上吊死,“小的赶去通知地方走来看明,到案下禀报的”。顺天府永清县嘉庆十五年(1810)一份口供说:“小的谷仓儿到这园内汲水,见井里漂有浮尸,就去通知地方禀报,并告知小的李进孝同来候验的。” 职役有案不报,会受到官府惩处。嘉庆八年(1803)蔚州民王杰因口角打死缌麻服兄案中,“乡保元三查知王合主使将王杰两眼擦瞎,因听从王杰阻止,匿不禀报,以致复酿事端,亦有不合,元三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三十板,系公罪免其革役”。再如,嘉庆十六年(1811)承德府朝阳县的一个案子,“乡长姚晋玉并不查明实情,混行妄报,亦有不合,应照不应轻律,笞四十,折责十五板,系公罪免其革役”。乡长、乡保因渎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嘉庆时期,地方职役交叉综合的性质更加明显。我们以乡约为中心来说明此点,赵州直隶州宁晋县嘉庆九年十月初七日,据地保乔义和禀称的案件,乔二小称其父乔建“是本村乡约”,可见地保与乡约同时存在。乡约为维护社会秩序工作,有时遇到的阻力也不小。乔二小因争骂事致死邻人施境一案,据乔二小供:施境向卖烧饼生理,因村中人欠他本钱没还,时常骂街。乔二小的父亲因是本村乡约,怕他闹事,屡次斥责过他。嘉庆九年十月初六日,午后施境走到乔家门首,说乔父亲种了本村社庙并义学的公地,没还租钱,明是要霸占侵吞的了,自己这样,所以也不许人家要账。这反映出舆论认为乡约职役有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应以身作则,维护公正。据官府说:“乔建系该村乡约,因施境索欠骂街恐滋事端,是以村斥,并无不合。其社庙并义学种地租价讯系清还,应毋庸议。”施境的说法不一定是事实,官府支持乡约履行职责。乡约所管理的百姓,也被称作“牌民”“铺民”,嘉庆十年(1805)正月十五日,据承德府朝阳县属土默特旗孤山子乡约王自厚禀称:“有牌民庞学孔向身告称”,嘉庆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宣化府赤城县松树堡乡约李正福禀,“据铺民赵生智投称”,“铺民”应指村民,“牌民”是牌甲之民,他们都属于乡约管理。 牌仍是乡村社会基层组织单位。在牌甲治下,民众成为“牌民”。嘉庆十二年(1807)九月二十七日,据承德府平泉州哈齐沟牌头李明兴禀报,“据牌民魏洪德投称”。 三、基于魏光奇、孙海泉研究的讨论 我们在本文开头部分说到,已有清雍乾以降直隶地方社会职役研究的两种代表性观点:魏光奇先生认为,继承明代里社(里甲)的清代里社,其组织和功能发生很大变化,且在雍乾以后渐趋废弛,形成新的地方和自然村两级组成的乡地组织,并与里社之间存在着历时态沿革和共时态并存的复杂关系。乡地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催纳田赋、分派差徭。显然,这是基于赋役制度变革的认识,由于利用的是地方志资料,呈现出县以下行政设置的情形。魏先生用“乡地”一词概括直隶的地方社会职役,“其基本组织结构是:在自然村与州县之间设置一级组织和区划,或称地方,或称官村,或称乡、镇、疃、庄、路、铺、厂、约、保、牌等,因地而异,我们统称之为地方;每一地方各辖若干自然村;地方与村庄两级组织均设有负责人员,称地方、乡约、保正、保长、地保、厂正、社董、牌头、乡长、村正、村长、村副、村佐、门户等,名目繁多,各地不一。对于这种职役系统,我们称之为乡地组织”。5魏先生开列的“负责人员”有14种,除了厂正、社董、村正、村长、村副、村佐、门户7种外,其余地方、乡约、保正、保长、地保、牌头、乡长7种则在我们利用刑科题本的统计中出现过,而且是比较流行的职役名称。 就我们的考察来看,乾隆朝出现最多的职役名称是“地方”,其次是乡长,此外乡约、保长、牌头也比较多;嘉庆朝出现最多的职役名称是“地方”,其次是“地保”,比较多的还有乡长、乡约、乡地、牌头、乡保、保长。可以说,我们对于刑科题本地方社会职役用语的考察,与魏文开列的主要“负责人员”用语基本上是一致的,问题是用“乡地”一词是否足以代表职役系统,在我们对刑科题本的统计中,“乡地”总共出现12次,其中乾隆朝2次,嘉庆朝10次,远远低于嘉庆朝“地保”的23次;乾隆朝“地方”9次,嘉庆朝“地方”32次,总计41次。 魏文指出:“乡地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在于:里社制度因面对频繁的人口流动迁徙和土地产权变更而趋于紊乱废弛、乡村社会转而开始以自然村为单位来支应各种官差。”并引《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一》所言:“凡一州县分地若干,一地方管村庄若干,其管内税粮完欠、田宅争辩、词讼曲直、盗贼生发、命案审理,一切皆与有责。遇有差役,所需器物责令催办,所有人夫,责令摄管。”论述乡地组织的职能。 由乡地接替里社承担催征田赋的职能。魏文列举出一些资料,如同治《栾城县志》卷二《舆地志》记载,该县最初里社与乡地组织“牌”并存,“社有里长主丁赋,牌有地方管杂务”,但后来里社制度由于土地互相过割而紊乱,“于是里长裁而赋与杂务责在地方矣”。民国《大名县志》 卷八《田赋》记载,田赋征收改按村庄,“或有玩户,则惟乡地是问,不责之里甲矣”。光绪《井陉县志》卷九《建置志·里社》记载,“摊丁入亩”后“革去里长”,“各村择公正殷实之人,设一乡长,花户不论何社,皆乡长一人催收粮银到柜,分社投纳”。这些事例中,新出现的催征田赋者为地方、乡地、乡长,代替了原来的里长、里甲。 清代也是保甲普及的时代,魏文将“乡地组织”与保甲系统严格区分开来,不同意将乡地性质混同于履行治安职能的保甲。有学者认为乡地组织其渊源就在于“保的单位扩大,特别是里甲编审停废以后,保、里在许多职能上混为一体,使保的单位超出村界而成为一行政区划”。魏文指出“这是一个误会”,“清代保甲并没有能够成为经常化的编民组织,清廷上下屡有整顿保甲的诏令、建议出现,便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 针对魏文清代里甲组织衰落之后,另一种职役系统“乡地组织”代之而起的观点,孙海泉先生则提出:“所谓‘乡地组织’恰恰是里甲组织废弛以后,由保甲组织演变而来的,并不是重新建立的另外一套基层组织。与其说清朝中后期出现了新的‘乡地组织’,不如说,清代的保甲组织不同于历代的保甲,而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顺天府宝坻县保留下来的刑房档案反映了该县的保甲组织情况,孙文依据宝坻县资料提出:“宝坻县较早就实行了以村庄为单位的体制。虽然在乾隆以后仍然保留了‘里’的名称,但里只有编制征粮册籍的作用,或者说,里社实际上是将赋役钱粮分配给各村庄,再由乡村负责人负责征收。里社并没有实际的行政职权。乡一级的保甲人役称为‘乡保’,宝坻县共设有58个乡保,分辖46保,910 个村庄。在征收赋役时,因乡保负责收取钱粮,所以又称‘乡保银柜’。”孙文依据道光时宝坻县档案资料认为,宝坻县的村庄组织则以牌甲职役人员为首。按规定,一村应有一甲长,按照十户立一牌头的原则,应有若干牌头。但实际上有的村设有“甲长”“牌长”各一人,有的则只有甲长,没有牌头,或只有牌头而无甲长。 正定府获鹿县清代编审册和保甲册保留至今,孙文依据档案揭示出,获鹿县于乾隆三十七年停止里甲编审,改为造报保甲烟户册。获鹿县每村设乡长一人或数人, 有的同时也设有保正、甲长。保甲烟户册对每家人口的登记非常详细。村庄之内一般分为几牌,有的大村每牌设立一乡长。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的一件保甲“环册”,封面右书:“乡长张孝成,保正杨科,甲长张元风。”从一些村庄的保甲烟户册来看,有的村庄严格按照清政府规定的组织形式编排人户,即实行“十户立一牌头”的规定。但也有的村庄并不是按照“十户立一牌头”的原则编排的,如山下尹村,该村分为若干牌,每牌均有一乡长。 清代地方州县下的基层组织结构各地千差万别,各地“保”“甲”的单位各不相同,但都在村庄一级上统一。较普遍的是以村庄为一甲,也有以村庄为一保的。这无疑加强了对村庄以及实在居住人户的管理与控制。宝坻县的刑房档案可以证明,该县在村庄之上的确存在乡一级的行政组织,每乡分别管理一定数量的村庄。村庄则被编为甲或牌,分别设有甲长或牌长,管理一村行政事务。 孙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乡村组织职能,指出首先是催征钱粮。如宝坻县乡保的首要职责就是收缴钱粮。该县县台在道光三年(1823)的一件公文中批语:“查乡保有催征租粮,稽查一切匪类之责。”其次是承办差务,在承办县衙差务方面,乡保牌甲发挥主要作用。宝坻县除一部分差务由车领帮办承担外,其他差务,尤其需要出民夫的差务,均要有乡保牌甲人役承担。宝坻县的档案中所见的乡保差务主要有:采买柴束号草,筹集官府所需骡马车辆,修筑河岸堤坝,搭建窝铺和派人值更等。再次是管理人口与社会治安、参与乡村司法等,编查户口,造报保甲册籍,是乡村组织的基本职能之一,里甲体制与保甲体制的根本区别也主要在于对人口的编查管理。 孙文特别指出,乡村组织在地方词讼案件中发挥着较大作用,主要是充当证人,指认疑犯,调解民间诉讼案件等。有两个案件说明,乡村组织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具有民间矛盾调解的职能,乡牌等人在村民词讼案件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孙文的研究是可信的,不过建立在分属于两个府两个县的研究说明全省的情形,或许存在空间分布上的局限性。如以我们对刑科题本的考察来说:宝坻县所在的顺天府,乾隆时期的3件题本,顺义县1件牌头,昌平州1件地方,三河县1件保长,并存地方与保甲。嘉庆朝20件题本分布在12个府州,其中地方8件,地保4件,乡保2件(其中1件是宝坻县的),乡长2件,乡地2件,保正1件、乡约1件(含乡长、屯目)。嘉庆朝的职役名称中,至少乡地、地保、地方属于乡地系统,有14件之多,属于乡保系统的保正、乡长(其实乡长也可算入乡地系统)、乡保只有5件。再如获鹿县所在正定府,乾隆时期的2件题本,无极县、正定县各1件乡长;嘉庆朝7件题本,其中晋州1件甲长、1件乡保,平山县1件地保,藁城县1件保长、1件乡约,新乐县地方1件,正定县乡约1件。倒是乡保系统5件,乡地系统2件。上述顺天府的事例接近魏文的观点,正定府的事例或可为孙文注脚。不过正定府的事例较少,说服力偏弱。加之清代赋役改革与推行保甲,强调因地制宜,一般以州县为单位,所以两个县的分析对于全省来说,仅是个案,还需要更多的例证。 如果综合分析魏文与孙文的研究,参照我们利用刑科题本所做的考察,可以从广阔的地域视野看待直隶的地方社会职役。问题的关键是应明确清代里甲赋役系统与保甲以及乡约系统的关系。 关于清代的赋役制度,清朝在明朝制度基础上有所变化。清朝实行十年攒造黄册、五年编审的统计人口征收赋役制度,雍正年间摊丁入地,编审重要性降低,乾隆三十七年(1772)取消编审制度,代之以保甲统计户口。直隶是最早推行摊丁入地的省份,也是力行保甲之地。我们从该省考察赋役系统与保甲系统的关系。 雍正元年(1723)八月开始推行的编立保甲活动,试行期计划为三年,到雍正四年(1726)八月期满。期满之前,理应对于推行保甲的实践活动加以总结,然后做出有关保甲制度的决定。不过在正式公布保甲令之前,直隶总督李绂提出了用保甲制度代替编审制度的问题。雍正元年,直隶总督李维钧奏请摊丁入粮,被皇帝批准从翌年开始施行。新任总督李绂发现,摊丁入粮后,政府了解人丁数字同征收钱粮没有关系,编审制度变得多余了,加上编审制度本身的行政人员、经费成本巨大难以有效实行,于是奏请力行保甲永停编审。李绂指出,直隶编审户口“添新补旧,取足成额,从未将实在人丁尽数开造”。康熙五十二年(1713)试行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后,百姓尚多顾虑,仍未肯据实开报。编审制度未能稽查人丁实数。编审派费甚多,“迫索甚于丁粮”。认为编审意在清查户口,却未能稽察游民,不如保甲更为详审,既可统率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建议“自后请严饬奉行”。从人口控制管理的角度看,由编审之法改为保甲之法,实属重大的制度变革,李绂自知责任重大,在奏折结尾处说:“缘事属创始,未敢冒昧条陈,谨先恭折请旨。”雍正帝在该折批示:“此奏朕览之似近情理,但不深悉。具题来,廷议再定。”不过当时清朝刚刚在直隶、山东、云南等省试行摊丁入亩,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尚未开展,编审制度很难立即终止,李绂的先见之明,到了乾隆三十七年正式取消编审才实现。 编审是以里甲为基础的,编审废则里甲难以存在,雍正时期摊丁入地与保甲大约同时推行,必定会产生两套系统的融合。但融合的时间是比较漫长的,在乾隆十六年(1751),官方资料表明,乡地与乡保两套系统仍是并行的。是年,直隶总督方观承覆奏:“察哈尔汤河围场四百有六里,现有村铺六十八所,住旗民二百五十八户,其地亩已垦成熟者一百八十七顷,未垦荒田约计可得百余顷,现令民垦种。俟成熟后,履亩确勘,照例升科。其新旧旗民各户,应令独石、四旗二厅编排保甲,设立乡地,以约束地方,催收粮赋。”由此可见,保甲与乡地属于两套系统,即保甲约束地方,乡地催收粮赋。在乾隆时期,依据我们对刑科题本报案职役的统计,乡保、保甲、甲长居于少数,占多数的是地方,即乡地系统,但是“乡地”一词并不流行。 到了嘉庆时期,从直隶地方社会职役名称看,乡地系统仍居主要地位,130件刑科题本中有135个职役名称,其中地保、地方、乡地三项职役名称共计65件(含地保、地方同时出现以1件计,1件地方以乡约计),占总数的48%,而牌头15件、乡长15件、乡保6件、保长6件、甲长4件、保甲1件、保正1件,合计48件,占总数的36%;其他乡约13件、百长2件,拨什库、甲地、保地、练总、屯目各1件,总计20件,占总数的15%。说明总体上报案职责以催收钱粮为主的乡地系统为主,以约束地方的保甲系统为辅。 就单个的地方社会职役来说,嘉庆朝直隶最流行的词汇是地方32件、地保23件,远高于乡地名称的10件,因此,这一时期地方社会职役与其用“乡地”表示,似不如用“地方”“地保”表示,更符合当时的语言习惯。更重要的是,“地保”一词反映了“乡地系统”的变化,这一变化就是与保甲系统的结合。“地保”一词的含义,应当是具有了地方与保甲合称的意义,更符合清代摊丁入地改革后,编审制度为保甲制度代替、地方社会职役融合催收粮赋与约束地方功能于一身的演变与现实,它或许比乡地、乡保都更准确。关于此点,其他省区的地方社会职役,乾嘉时期也有类似的变化,如江苏,乾隆时期刑科题本中以“保正”为多,反映出基层社会普遍设置保甲,保甲职能也较综合化,“地保”的用语不少。“地保”出现较晚但继续发展,嘉庆朝刑科题本中“地保”压倒性地增多,“保正”退居次位,嘉庆朝是以“地保”为标志的地方职役深入基层社会的时期。再如江西,“乾隆朝比较多样化的地方职役中,保正(保长)多于‘地保’。到了嘉庆朝,刑科题本中‘地保’则绝对性地增加,地方社会职役统一化且更加普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证着清朝的社会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又如福建,乾隆朝地方基层社会官役名称具有多样性,地保、乡保数量最多,嘉庆朝地保数量以压倒性的多数位居第一位,乡保急剧下降。乾嘉时期地保的用语逐渐普及,最终基本成为地方社会职役的代名词。还有浙江,“乾嘉时期浙江地方社会职役的基本形态是地保,也有以保正名称出现的。事实上,保正作为保甲制度中十甲为保的保长名称,应统辖地保”。不过,山西的情况有所不同,“地方发生案件后,在地负责地方事务的官役须向官府报告,一般是由乡约、乡地负责,还有里甲、保甲系统”。 四、余论 清代地方社会职役的研究应使用不同文类的多元史料。有关清代地方社会职役的研究,最初使用《大清会典事例》《清文献通考》等官方典制类文献,了解到职役的种类、推行的阶段性,但对于地方上的实践情况知之甚少。使用地方志资料,极大改变了这一情形。但是地方志有关职役的记载往往体现在里社等准行政组织设置与赋役征收部分,偏重赋役属性与行政单位。保甲烟户册等资料的利用,则进一步深入村庄,了解到细部的组织形态。但是由于这类资料少见,点的深入并不能代表就一定是全体的情况,盖因清代职役推行带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刑科题本职役资料的利用,提供了对于职役“人”的活动认识,从中可以了解到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具体职役形态,可使研究深入一大步。综合使用这些资料,结合《清实录》、官员奏折以及《官箴书》等文献,使得职役的研究呈现出更加全面而深入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