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扬理性 发展思辨能力 ——关于“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课的教学思考(转载)

[日期:2024-04-13] 作者:历史组 次浏览 [字体: ]

张扬理性 发展思辨能力

——关于“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课的教学思考

浙江省平湖市当湖高级中学 卢晓华  

《中学历史教学》2022年(7)发表

 

思辨能力,或称批判性思维,由两个维度组成:在情感态度维度包括勤学好问、相信理性、尊重事实、谨慎判断、公正评价、敏于探究、持之以恒地追求真理等一系列思维品质或心理倾向;在认知维度包括对证据、概念、方法、标准、背景等要素进行阐述、分析、评价、推理与解释等一系列技能。构建高中历史“思维课堂”,实现高中历史教学转型,是当前高中历史课程改革的迫切任务。人教版选择性必修1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一课时空跨度大,概念众多且理解难度大,特别适合采取《教学指导意见》倡导的“以学科‘大概念’的探究与理解为主线,让学生置身真实问题情境,亲历学科知识的发现或应用过程,促进学科思维发展”的课堂教学。

一.厘清学科“大概念何谓礼与法”?

概念是人们进行思维的最基本单位,是思维的细胞。从本质上说,教学活动就是一种积极的思维活动。因此,无论从教还是学的角度说,明确概念都是第一要紧的事。在本课中,“礼与法”无疑是核心概念,在这两个概念上理解含糊,就难以明晰“以礼入法是中华法系的特征”这一教材结论,遑论在历史新情境中解决相关问题。

法学家曾宪义指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难点是什么?是礼。不研究礼就无法全面理解中国法律史。但这个研究必须尊重历史,首先要原原本本地搞清楚什么是礼,它与法的关系究竟是什么,从事实出发总结出真正的规律和中国传统法的真正特色。而不是把礼随便地比附成西方的某个法。”可见抓住“礼”这个概念就获得了解读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钥匙,为突破本课教学难点指明了方向。

1.“礼”是怎么产生的?

《礼记·丧服四制》谈礼的缘起时说: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智,人道具矣。

就是说制礼的总原则是,取法天地,效法四时,顺乎阴阳,体乎人情。礼义提倡的是天地人的相通,是缘于人情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教所提倡的价值观浸透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用古人的话来概括“礼”的这一特征即: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祈祷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礼》)

2.“礼”的实质是什么?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上》)“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汉书•公孙弘传》)

“天子雕弓,诸侯彤弓,大夫黑弓,礼也”。(《荀子•大略篇》)

设问:结合上述材料,用一句话给“礼”下定义。

所谓定义,就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概念的内涵就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定义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给概念下定义最常用的方法是“属(属概念)+种差(种概念与其他种概念的区别点)”的方法。可引导学生借鉴逻辑学的方法下定义。例如:

礼(被定义项)就是(定义联项{体现尊卑有序、长幼、亲疏有别等观念种差)的传统社会道德规范属概念}定义项)。

教材对“法”的定义也遵循了逻辑的方法:法律(被定义项)是(定义联项{统治阶级意志种差)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属概念}定义项)。

3.礼与法是什么关系?

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

——《大戴礼记·礼察》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后汉书·陈宠传》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义》卷一《名例》疏议

中国自有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

——《清史稿·刑法一》

设问:依据材料谈谈古人是如何认识礼与法的实质关系?

引导学生认识礼法关系一定要结合古代文献,保持原汁原味的语境,这样不易受现代观念的影响而误读。以上儒家经典、律典、史书等对礼的论述,表明了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关系在理论上的主流认识:德主刑辅,礼着眼于教化,法着眼于惩处,两者相辅相成。这里的“法”确切讲是“刑”。“法”的本义为刑律、法令。东汉许慎《说文》释古文之“灋”(今文写作“法”)曰:“法,刑也,平之如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即法是用刑来惩处有过错的人,其公平如水,而法的公平性是依靠神力来实现的。神兽“廌”有识别曲直的能力,可以“触不直者去之”。法所涵盖的内容广泛,除律外,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如令、格、式、例等。律是事关人命的“刑法”,用刑不当会直接损害德政。因此,历代统治者都会强调“慎刑”。

关于“礼法”关系,还可补充德国法学家罗曼·赫尔佐克的看法:法的源头是习惯法,这是一种社会常规……历史上曾经有一些国家,它们仅仅靠一套精心制定的习惯法法规去解决问题,已经觉得绰绰有余了。……在中国,起过与埃及的类似作用的很可能是“礼”,这是当时中国风俗习惯的总体现。这样学生又建立起“礼”与“习惯法”的联系,进一步丰富了礼与法的关系认识。

总之,礼义是人们心目中的“大法”,法制只是实施这个大法的一个渠道,而教化——包括国家的正规教育、民间的私塾教育,更重要的是潜移默化的社会环境的熏陶、社会舆论的诱导等等则是实施礼义更重要的渠道。因为礼教约束的对象是全社会,帝王将相亦在其中,所以它的威力较具体的法制、律典更为强大。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级方面是如此。换言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

二.科学论证:古代中国“法治国家”吗?

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称为论证方式。“不证而论”、“不求甚解”是深刻、准确理解科学知识的主要障碍。思维课堂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能省略论证过程,把结论灌输学生,要提出假设并验证。比如“法治”一词的来源问题,遍考我国古代经、史、子、集都查不到“法治”这个名词。从现有资料看,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梁氏在其1922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提出了“人治主义”和“法治主义”的概念,并用它来概括我国古代儒、法两家的政治主张。此后,“法治”在中国才被广泛使用。

“法”在法家眼里并不表示一种社会的组织结构形式,它只是作为君主统治的工具。法家所主张的“法”是从属于“权势”而发挥作用的。“法”的上面有一个更大的“法”,这个“法”就是“权力”,即专制君主之权。无论是法家的治国理论还是儒家的为政之道,它们只是古代中国特定历史时期所出现的一种“专制君权如何统治”的理论之争,两者共同负担了同一社会组织结构形式下治国的指导作用。因此,儒、法之争并非是“人治”与“法治”之争,也非“礼治”与“法治”之争。

据现有资料看,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亚氏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法治”的概念引起了无休止的纷争。“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里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从上述概念的界定来看,本课标题“中国古代的法治”中的“法治”确切讲礼法治理”,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中国要成为“法治国家”还要走很长的路。

三.启思发问: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

所谓“问题”,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即人们思维中的“矛盾”,也常常被称为“疑难”、“困惑”。在本课中,学生容易陷入的思维误区很多,要引导学生归纳思维中的“矛盾”,进一步提升探究能力。例如:

常见的疑难问题

举例

围绕寻找例外的或反常的情况而提问

为什么《唐律》《宋刑律》均规定“亲亲相容隐”,但涉及社会安全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则不准“隐”?

围绕寻找理论知识与历史事实不一致而提问

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但为何汉代以后直到明清酷吏横行,审案无不使用酷刑拷打?

围绕寻找不同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结而提问

中国古代“法治”和“德治”有何联系?宋朝以后理学在教化上起到什么作用?

围绕寻找不同的思考角度而提问

从人性论的角度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思想基础。

围绕寻找历史事物或现象与特定的环境条件联系而提问

为什么当代法律没有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

围绕寻找目标和实际状况之间的差距而提问

中国古代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教化措施,为何无法改变改朝换代的命运?

围绕寻找历史知识的实际应用而提问

讨论:如何汲取古代中国教化的经验运用于当前社会治理?

这些探究问题有助于学生消除思维定势的负面作用,形成对书本知识的批判性思考,激发旺盛的求知欲,突破学习的“瓶颈”。特别是最后讨论题考验了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如何实现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接轨?中国古代关于法的思考不少富有辨证性,没有过时。比如“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水舟”之喻。它告诫治者与被治者应正视这样一种相互依存关系:统治者既不能漠视人民的欲求,人民也应服从贤明君王的统治。同理,一种法律若只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统治者不但不会从这种特权中获益,而且还会招致政权危机。“水舟关系”是双方都能获益的一种关系,是中国古典民本思想的重要隐喻,也是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忽视的经验。摆脱传统,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摆脱传统已经展示了的那一部分真理。抽去了传统,现代性就失去了根基。任何社会变革不能象修理机器那样对它们任意拼装,而是要尊重历史经验,尊重人的灵魂。因此,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我们不必以西方模式为唯一标准,应重新认识中国的礼法,探讨改造、更新礼治,而不是全盘否定。只有礼治中包含的一些今古相通的道理、一些不能磨灭的民族精神在宪法中得以体现时,宪法才是中国的宪法,才能得到民众的关注与维护。

总之,在历史课堂发展思辨能力才能让学生成长为自主、负责、有创见的学习者,让学习更积极,更深入,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