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得好|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 四川:直面问题,试点探索

[日期:2021-09-13] 作者:政治组 次浏览 [字体: ]

办得好|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 四川:直面问题,试点探索

朱虹 王洪江
2021年09月10日08:33 |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网友留言截图

今年7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瑶坪村一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最近五六年,山上野猪突然多起来了,每天晚上都会下山啃食玉米、红薯、土豆、稻谷、高粱等农作物。经常一晚上,一个地被野猪糟蹋,这让靠这些农作物维持生活开支的当地农民苦不堪言。”该网友希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土绿化、生态修复、野生动物保护等一系列重大工程的实施,各地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提升,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也随之增加。尤其是森林草原资源丰富的农村地区,野生动物与人类活动空间重叠范围大,野生动物致害致损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委员会作出回应称:“为切实减轻野猪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省林业和草原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做好野猪种群调控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我镇也将辖区内野猪种群数量和活动情况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同时,已经责成我镇瑶坪村村委加强巡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方式对野猪进行驱赶,防止野猪伤人和损坏庄稼情况发生。对辖区确因野猪损坏庄稼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镇政府将加大关怀帮助力度。”

四川探索:试点野生动物致害保险+野猪种群调控

来自“领导留言板”网友的留言,侧面反映了群众的迫切需求。据了解,针对这一现象,四川这几年也正着力解决相关问题,并做了有效的试点探索。

“我们建议将野生动物造成的农作物损毁损失和人员伤亡,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或开展政保类责任商业保险。”四川省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吴生才坦言,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野生动物数量增长较快,野生动物致害致损事件时有发生,“考虑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筹集问题,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可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模式,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政保类责任商业保险。”

据了解,近年来,四川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加上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加大,全省野猪野外种群数量持续上升、活动范围不断扩大,野猪损坏农作物、危害家畜、伤人致残致死的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吴生才称,今年5月,为科学预防和处置野猪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林草局向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对做好野猪种群调控处置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2017年起,绵阳平武县已开始试点野生动物致害保险,统筹破解野生动物出没给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困扰。”吴生才说,野生动物保险政策算是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也获得了当地群众的认可,“但各地仍要结合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广泛传播野生动物生活习性等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主动避险意识。”

那么,平武县试点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具体如何进行赔付?据介绍,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失后,即通过乡镇向保险公司和林业部门报案,相关人员根据提交的图像资料,确认是否需要现场查勘确认,随后启动理赔工作,及时定损赔付。

专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建设,仍需明确资金来源、责任主体

据了解,目前,应对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主要存在两方面难题:一方面,由于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管理严格,种群调控难度大;另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但部分省市并未配套具体的办法和标准。即使部分省建立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也大都规定只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才能实施补偿,而面对野猪等非重点保护的“三有动物”的致害行为,既难以得到赔偿,又因法律保护不能私自捕杀。

那么,引入市场机制把野生动物致害纳入政策性保险,如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或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是否切实可行?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农业与农村保险研究中心主任丁少群教授看来,利用商业保险赔付勘损迅速、保障高、赔付快的优势,解决野生动物致害政府补偿问题,切实可行,但仍需明确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责任主体。

“过去由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力度不够,也造成了受害群众和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矛盾,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受损。”丁少群说,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地野生动物种群呈逐步上升态势,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局部地区造成种群过大。这也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和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他说:“因此,全面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有效解决赔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民众损失是关键。“

谈及出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商业保险机制的政策性支持,丁少群表示,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已涉及相关内容,但主体责任尚不明确。同时,考虑到地方财政的财力有限,就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偿资金来源。“丁少群也建议,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担责任,根据市场价值和致害程度来确定赔偿补偿标准。此外,丁少群说:”除了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外,建议也应该把野猪等普通野生动物致害致损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责编:袁菡苓、高红霞)